PE进军大资管只等最后发令枪响,却迎来当头一棒。
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6月1日前,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须出台备案管理规则。
其中“PE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被认定为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意味着目前不少PE正在积极筹备的公私募业务被认定为违规。
“该文件推出指向的是证监会2月18日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龙飞对此指出。
按证监会思路,符合条件的PE、VC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并据产品类别进行备案和监管。这事实上是随《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修订执行后,一种从过去牌照监管过渡到产品、业务监管的新监管思路。而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恰是PE基金获准申报公募业务的时间节点。
各监管部门在PE发展思路上相左,仅是眼下迈入混业市场化趋势的资管领域新问题的一个缩影。
而证监会对此已然有所认识。26日,证监会对上述问题并未给予正面回应,但据一位私募界人士透露,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将在3月27日举办的某资管高层论坛上,发表题为《财富管理行业存在的问题》的演讲报告,“我很期待他的发言”。
随着新基金法即将落地,未来除PE外,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相关私募业务的监管权属也需进一步厘清思路,如何从单纯牌照监管,过渡到产品、业务监管,目前看来仍扑朔迷离。
PE进军公私募遭单方叫停
“刚参加公募业务培训,今天发改委就发文叫停PE开展公私募业务。”北京某PE管理层人士26日受访时对上述新规颇为愤慨。
其提到的培训是3月22至23日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开设的培训课程,保险资管、券商和私募基金是参加培训的主要机构。
本报掌握的名单显示,包括鼎晖投资、天津新沃、深创投和上海华赐等20余家私募机构参加培训,不少PE和VC派出3-4人的参训团队,显示出对公募业务开闸的重视程度。
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通知》,事实上,该文早在3月18日就已发出,但到26日,多位PE人士受访时对此尚不知情。
“文件发布时间已不再重要,培训费并不是关键,关键是前期对公募业务的准备将完全泡汤。”上述PE人士指出。
按照《通知》要求,规模在1至5亿元的,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规模5亿元以上的,限期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国家发改委。
同时,PE发起或管理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并称目前各地正在展开PE行业风险排查工作,4月底前将完成并形成情况汇总。
3月26日,多家受访PE对发改委的这一要求反弹强烈,认为发改委叫停PE进入公私募领域,根由是该业务开闸后PE监管权属将部分划归证监会,而其监管权此前一直在发改委。
而在此前,上海复星、深创投、同创伟业、中信并购基金、久银投资和新沃投资等PE已加盟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外,天津、广东和无锡等多地私募股权投资(PE)协会也成为该协会会员,其监管系统与发改委已分属不同体系。
备案与监管“市场化”
“PE做公募是大势所趋,相关部门不能一直限制,对PE的投资范畴进行管制。”上述PE人士认为。
刘龙飞则表示,由于PE未纳入新《基金法》,在监管权属上仍未厘清。与此同时,发改委此举,也因此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部分业务纳入监管,及PE公私募业务开闸,曾被认为是证监会对PE监管规范化推出的折中策略。
“在资管机构监管权属分割背景下,机构可通过管理产品的不同自行选择备案机构,并接受监管。”上述PE人士指出,这也是顺应资管行业市场化的大趋势。
该业内人士认为,PE由发改委监管是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市场格局下,PE监管部门应向证监部门转移,起码在部分业务监管上应与证监部门对接。
按6月1日实施的新《基金法》要求,证监会需对PE机构在二级市场的退出、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并购等业务进行监管。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只是有限度将PE纳入新《基金法》监管范畴。而随后证监会发布《暂行规定》,证券资产管理规模累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其中对证券管理规模的认定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及证券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规模,包括IPO和增发所持股份,多数规模PE均满足该条件。
在2012年12月新《基金法》推出前,PE、VC等机构的监管权问题就一度引发热议。最终在各方角力下,并未纳入新法监管范围。
此前,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PE进入公私募领域后,其发行的二级市场投资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继续由发改委监管,这也是在PE监管权属问题上,适应PE加入大资管版图提出“折中”方案,是往产品、业务监管过渡的方式。
从目前资管行业格局来看,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已被纳入新《基金法》范畴,但并未纳入证监会《暂行规定》,彼时证监会人士曾透露,正在对相关业务进展与相关监管部门磋商。
相反被纳入《暂行规定》的PE和VC机构,尚未在新《基金法》监管范畴,令各类机构的未来监管在大资管版图上仍显扑朔迷离。
作者:李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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